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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07 12:08:01阅读: 次
本报讯 出国旅游期间衣物丢失,并且受到同团游客的辱骂殴打。
出国旅游受伤害 旅行社难逃其责
本报讯 出国旅游期间衣物丢失,并且受到同团游客的辱骂殴打。近日,市民刘女士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拿到了旅行社给她的赔偿。
刘女士在2003年12月与洛阳市某旅行社签订了泰国8日旅游合同。
在付清旅游费及自费项目的费用后,该旅行社擅自将刘女士转让给河南省某旅行社。河南省某旅行社在出发前要求刘女士再交付小费及机场建设费250元。
刘女士随团到泰国后,由于安排的宾馆等级与合同约定的四星级宾馆严重不符,导游在游客的强烈要求下只好更换宾馆。因为仓促换宾馆,刘女士价值400余元的睡衣丢失。
在这之后,旅行社又擅自增加含有淫秽内容的旅游项目,刘女士拒绝参加,导游就不让她在旅游车上等候。
旅游期间,刘女士遭到同团游客的侮辱殴打,受伤后她不能观看的旅游项目价值400余元。回国后,她要求旅行社赔偿,并提供殴打她的游客的情况,都被拒绝。
无奈之下,刘女士提起诉讼,要求两个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洛阳市某旅行社赔偿刘女士1800元。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许文、吴兴武律师点评:旅行社擅自转让游客的行为属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刘女士可要求加倍赔偿,而且两个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旅行社向刘女士收取小费、机场建设费及擅自增加旅游项目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应返还这部分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均规定旅行社对游客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刘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因不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给其造成的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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